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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投股权投资基金收警示函 违规承诺最低收益等

北京11月3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网站披露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8号显示,云南云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云投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以下问题:一、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二、有挪用基金财产以及明股实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云南云投股权投资基金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云南云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南云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二、有挪用基金财产以及明股实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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