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州市一起涉及购房合同纠纷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当事人唐某请求法院启动纠错程序,重新审查案件,还原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公平正义。此案因涉及购房合同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
购房经过:合同备案却遇开发商破产
据唐某陈述,2014年5月,他通过中介了解到鄂州花湖“上上坊”鄂州花湖致远房地产公司老板袁某因资金困难需要借款。为确保资金安全,唐某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袁某提议以未出售的房产作为担保,但因无法办理抵押,就明确把房子先卖给唐某二套,然后有钱就还款收回去,没有钱还就不要房子了。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唐某一次性支付了房款,并办理了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随后二十多天即6月11日,袁某说资金困难,提出把原来的回购协议作废,袁某在回购协议上签字并盖章同意作废回购协议,房子干脆卖给唐某及唐某的亲戚,又将其中二套房屋卖给了唐某兵,一套卖给了陈某,同样办理了备案及预告登记。
然而,2017年,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破产管理人将唐某的两套房屋认定为借贷关系,而唐某兵两套和陈某一套的房屋则被认定为买卖关系。唐某对此不服,先后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最终法院以“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为由,判定其购房合同无效,撤销预告登记,房屋归属前买受人。
诉讼争议: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唐某对此判决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法院的没有任何证据链证明推断判决缺乏事实依据,逻辑性合理性漏洞百出。唐某指出,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包括: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的存在、房屋价格低于市场价、前买受人占有房屋等,房产公司记账凭证为借贷,开发商老板袁园笔录说是借贷关系。然而,唐某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房屋价格并未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房屋并未被前买受人实际占有。此外,唐某强调,双方之间从未签订过借条或借款协议,也未收到过任何利息,法院的判决明显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质疑: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唐某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了多项质疑:
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
唐某提供了黄石市房天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显示2014年同地段房屋成交均价为3583元/平方米,与其购房价格3200元/平米相差不大,未达到不合理低价标准。此外,唐某指出,房屋买卖合同已在房产局备案,说明成交价格在合理范围内,否则无法通过房产局备案系统登记。
房屋是否被前买受人实际占有? 唐某表示,购房时售楼经理葛某曾带其验房,其后唐某及亲戚购买房屋也去了现场验房。购买后经常去房屋查验,并拍摄了当时房屋情况的图片。房屋内杂草丛生,无人居住装修,且部分房屋未上锁,不存在前买受人实际占有的情况。
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唐某强调,其与袁某之间从未签订借条或借款协议,也未收到过任何利息。法院依据致远公司记账本(是否管理人与当事人串谋伪造证据不得而知)及袁某笔录认定借贷关系,但唐某提供了管理人向法院提供证据里面找到新的证据,证明原始记账本上记载其为买卖关系。此外,袁某笔录中提到的有借条、有借款协议及利息支付,管理人均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法院只是购房方式不同于普通的购房方式,推理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判后答疑说唐某与开发商之间是无息借款,而且不需要借条借款协议,唐某同开发商无亲无故,又不是社会救助机构,他们一起约450万购房款假如开发商不还钱,拿什么凭据追回所谓借款,推断结果明显不合常理,三岁小孩都不会相信判决的正确性。尽管有回购协议及先办预告登记后付款,价格偏低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用“白马非马”错误逻辑来否认“个性”与“共性”关系,虽然不同于普通个人买卖房屋规则,但符合大宗交易规则,假如你购买几套房子房子一次性付款,价格不便宜,不办证你敢买吗?他们的购房手续也同样具有普通购房所有手续而且办理了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符合物权登记的有效的原则。是否借贷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大家一目了然了。
预告登记是否具有物权效力?
法院认为预告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但唐某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9号判例中明确,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效力。法院的判决与此相悖,明显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与最高法判例相悖
唐某还指出,即使是民间借贷担保,鄂州法院的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相悖。他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3月公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04号案件中明确,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办理了房屋产变动登记及预告登记的有优先受偿权。然而,鄂城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6月的判决中却未遵循这一裁判标准,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裁判尺度的要求滥用法律违法办案。
此外,唐某表示,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司法解释,前买受人应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而非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前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一倍房款以下的赔偿。他认为,法院的判决不仅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呼吁纠错:请求法院启动纠错程序
唐某表示,他为此案已奔波五年,损失购房款及律师费等超过500万元。他多次上访,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告知,由终审判决的法院启动纠错程序,然而截止发稿,仍未得到终审法院院长回复,唐某质疑,司法为民的理念体现在哪里?他恳请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启动纠错程序,重新审查案件,还原事实真相,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交代,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